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3年度,60號
TYDM,113,壢交簡附民,6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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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林振良
訴訟代理人 李 泓律師
被 告 葉明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39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 需耗費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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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