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26號
TYDM,113,單禁沒,52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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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妍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妍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嗣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 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辦,嗣 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個人資 料查詢結果、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 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7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附 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



,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 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6包 ⑴驗前毛重:6.3160公克。 ⑵驗前淨重:5.0783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344公克。 ⑷驗餘量:5.0439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4.6916公克。 ⑵驗前淨重:3.9862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465公克。 ⑷驗餘量:3.9397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3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2.2099公克。 ⑵驗前淨重:1.8874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346公克。 ⑷驗餘量:1.8528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1.0076公克。 ⑵驗前淨重:0.8098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357公克。 ⑷驗餘量:0.7741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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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