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94號
TYDM,113,單禁沒,494,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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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才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3「施用器具」欄內所示之物沒收之,附表編號2、3「查獲毒品」欄內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才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被告雖其後出現撤銷緩起訴之事由,然被告嗣 後死亡,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3「施用器具」欄內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 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3「查獲毒品」欄內所示 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明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40條第3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嗣後出現撤銷緩起訴之事由,然 因被告死亡,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等情,有緩 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及相片影像資料-已死亡者 統號查詢列印資料、桃園地檢署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附表編號1至3「施用器具」欄內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 各次施用毒品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中供述



明確,故應予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查獲毒品」欄 內所示之物,送鑑定後,均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各該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均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 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 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號 犯罪時地及方式 施用器具 查獲毒品 備註 1 111年8月1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玻璃球1只 無 111年度毒偵字第6624號 2 111年10月12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吸食器1個 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81公克,總淨重0.580公克) ㈠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㈢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111年度毒偵字第6399號   3 111年11月1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工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吸食器1個 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44公克,總淨重0.201公克) ㈠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㈢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111年度毒偵字第6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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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