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72號
TYDM,113,單禁沒,472,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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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信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13年度偵字第166
04號)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3年度偵字第1660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只,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普竹 字第1121049871號函(編號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保 字第1120115741號函暨所附工作紀錄相片各1份在卷可稽, 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 刀械-手指虎,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普竹字第112104987 1號函(編號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112011574 1號函暨所附工作紀錄相片各1份在卷可稽,而屬違禁物,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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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