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71號
TYDM,113,單禁沒,371,202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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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喜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2
號、113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1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盧喜川所有並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毒偵5136卷13、88、110頁),自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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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