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喜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2
號、113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1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盧喜川所有並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毒偵5136卷13、88、110頁),自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