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57號
TYDM,113,單禁沒,257,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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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明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所 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40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法院僅就其中 一部分判決,若未經判決事項,與已判決部分,本應分別裁 判,則法院疏未併同裁判,應屬漏判之補充判決問題,與已 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於112年2月21 日上午11時17分查扣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而該包經送驗 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896 公克),而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受刑人於112年2 月21日凌晨2時,向「小成」陳冠宇以新臺幣7000元購入甲 基安非他命2包後,於同日上午10時施用其中1包後所餘,受 刑人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經本院 以112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判處受刑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 確定,然並未就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等節, 業據受刑人於該案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112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一)(二)、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該案刑 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業經本院 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既係被告上揭施 用所餘之物,檢察官亦於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載明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旨,自應於該案判決時併宣告沒收銷燬、 或說明未宣告沒收銷燬之理由,然本院上開判決並未對扣案 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亦未在判決中說明未宣告



沒收銷燬之理由,顯係就此部分扣案物之沒收漏未裁判,應 由本院以補充判決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本件聲請尚屬有誤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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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