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欽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1.054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欽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957、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 藤田鈣法國珍寶葡萄糖品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白色粉末1 包,經送檢驗,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且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古欽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7 、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仿藤田鈣法國珍寶葡萄糖品牌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白 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毛重2.4544公克、淨重1.8327公克,取0.7785公克鑑驗, 驗餘淨重1.0542公克)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 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年保字第6639號)(112 毒偵4831卷第145、135頁)在卷可按,堪認扣案之粉末1包
,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 誤。是聲請人就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 ,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