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74號
TYDM,113,單禁沒,174,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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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之通用紙幣壹張(號碼HR484268XD)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德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偵字第24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面額新臺 幣(下同)1,000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後係屬偽造,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 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2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246 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而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 幣1張,經鑑定認屬偽造紙幣,有中央印製廠112年2月18日 中印發字第1120000661號函檢附之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憑,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應 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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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