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3號
TYDM,112,附民,243,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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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江宗霖
被 告 王紀霖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8號),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檢察 官起訴被告對原告犯罪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判決無罪,且原告未曾提出將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故原告所提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 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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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