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526號
TYDM,112,金訴,1526,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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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明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562號、第32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明翰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 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 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 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 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 員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 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前某日時,提供其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 爭中信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嗣同案被告張學承(經本院 另行審理中)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張學承於110年12月10日 前某日時,提供其任負責人之田橋汽車有限公司之聯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於110年10月26日以LINE 暱稱「林芷瑄」向告訴人游崑昌佯稱:跟著老師在環球資本 證券公司投資下單可獲利云云,致游崑昌陷於錯誤,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第一層 帳戶,期間曾轉匯至系爭中信帳戶,最後匯入上開聯邦銀行 帳戶後,由張學承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3分許,共提領 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後,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際去向。因認被告廖 明翰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即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



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 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 、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 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廖明翰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 財犯行、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均不違其本 意之幫助犯意,於110年12月2日中午12時30分許前之某時, 在新北市某處,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即系爭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執,而幫 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系爭中信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以該詐 欺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 第一層帳戶後,再轉匯至系爭中信帳戶內,旋為詐欺集團成 員轉出殆盡,以此方式製造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罪事實,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4321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66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上訴及以111年度偵字第60810號、112年度偵字第1 1931號、111年度偵字第27961號移送併辦,而經同法院以11 2年度金簡上字第118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5月、併 科罰金1萬元,於113年2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等節,有上 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金訴卷第205至219、227至233頁)。 ㈡本案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系爭中信帳戶,與前案 所提供之帳戶相同,被告以一提供系爭中信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前案告訴人葉春美、林德義、周以瑋、楊 博智,及本案告訴人游崑昌實施詐欺等犯行,致使其等陷於 錯誤,分別於110年12月2日、7日、14日、20日(前案)、1 0日(本案)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後,再轉匯至系爭中信帳戶 後,遭提領或轉匯至他帳戶,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則被告被訴同 一案件,既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 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四層帳戶 1 游崑昌 110年10月26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林芷瑄」佯稱透過「環球」APP可投資獲利等語,並指示告訴人匯款至指定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4分 100萬 蘇品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6分 54萬 廖明哲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3分 66萬 陳宗育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x x x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7分 23萬 廖明哲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 5萬 系爭中信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4分 33萬 田僑汽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1分 5萬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8分 23萬 系爭中信帳戶 X X X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1 葉春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葉春美,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葉春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12月2日上午12時23分許 30萬 陳春良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日上午12時30分許 30萬 2 林德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德義,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德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37分許 16萬 陳春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39分許 16萬 3 周以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以瑋,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周以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170萬 趙志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170萬 4 楊博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博智,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博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10萬 蘇品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 10萬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9分許 10萬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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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