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91號
TYDM,112,訴,1491,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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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盛


選任辯護人 潘俊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盛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
3年6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另有事項尚待調查,本院認為本件不宜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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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