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田珮伶
被 告 翁祥鈞
吳彥勛
林凱恩
張仁豪
鄭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且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上列被告對原告所犯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在案 ,且查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予以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