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8號
附民原告 田珮伶
附民被告 高秉宏
蘇宏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