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成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劉世興律師
劉庭恩律師
何建毅律師(解除委任)
吳煥陽律師(解除委任)
王聖傑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50181號、112年度偵字第3637、6930、9082、9083
、11565、12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幫助犯以強暴、脅迫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IPHONE 14手機1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綽號大頭、通訊軟體暱稱劉川川)曾向庚○○(業經本 院判處罪刑)購買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供詐欺話務機房使用, 因庚○○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遭警示無法使用,故庚○○積欠癸○○ 數萬元之債務。緣庚○○因有意辦理人頭金融帳戶之幼時玩伴 代號甲111113001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男,已 歿)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自新竹市興學街50弄10號2樓租屋 處逃跑並報警一事心生不滿,得知A男已返回新竹縣住處後 ,為榨取A男之剩餘價值,竟萌生將A男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外 買家以摘取器官之意,庚○○與王杰(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丁○○(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子○○(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營 利,基於以強暴、脅迫買賣人口、以強暴、脅迫、詐術摘取 他人器官、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拘禁等犯意 聯絡,於同年11月29日上午9時20分許,丁○○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搭載庚○○、辰○及子○○前 往新竹縣五峰鄉某部落公車站,庚○○推由丁○○及辰○下車徒 手強拉A男,丁○○並腳踢A男,以此方式將A男強押上甲車, 庚○○駕駛甲車將A男載往苗栗縣○○市○○路000號租屋處,待抵
達頭份租屋處後,庚○○、辰○、丁○○及子○○4人在該處共同看 守A男使其無法離去而拘禁之,庚○○於同日上午11時21分許 ,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巴比Q了」在偏門交流群組內 傳送:「尋拆線,可以盡快處理的」等訊息,欲尋找收購人 體器官之管道,適有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即以Tele gram暱稱「Misa」喬裝為買賣人口器官之仲介向庚○○傳送: 「你要被拆還是拆別人」、「中人」、「你貨品怎樣」、「 幾歲男女有無病」、「給全拆嗎、200不要就拉倒」、「他 們在安排桶子,等」、「永安漁港15:30」、「對,等你確 定一句話」、「好,到那邊給你碰面點」等語,庚○○則回覆 以:「拆別人、你是?」、「現在馬上可以載人過去、哪一 個港口、要送到哪裡、錢怎麼算」、「怎麼分辨、正常的、 自行可以走」、「29歲男長期無病、不要在疲勞了啦!有沒 有辦法現在給我地點」、「人送到港口就結對吧」、「錢是 等下人我帶到漁港就會結ㄅㄚ」、「確定啊」、「人頭不知道 是要過去被送去拆的,他只知道是要過去工作」等語,談妥 由庚○○以200萬價格將A男出售至境外以摘除全身器官,並約 定於同日下午3時30分在桃園市永安漁港將A男交予買家,庚 ○○遂先向A男佯稱要帶A男前往永安漁港找捕魚、刮魚鱗工作 等語,並以請你乖乖配合等語脅迫A男,庚○○即駕駛甲車搭 載子○○,並以A男乘坐後座中間、丁○○及辰○分坐A男左右兩 側之強暴方式,自頭份租屋處將A男強押上車載往永安漁港 交易現場,途中庚○○先駕駛甲車前往國道三號香山交流道附 近,與癸○○碰面告知欲前往永安漁港將A男出售至國外摘取 器官一事,並允諾取得出售A男之價金後即可清償對癸○○之 債務,癸○○自斯時起即知庚○○欲出售A男至國外摘取器官一 事,為圖取得其債權清償之利益,乃基於幫助以強暴、脅迫 買賣人口、幫助以強暴、脅迫、詐術摘取他人器官、幫助以 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幫助私行拘禁之犯意,當場允 諾與庚○○共同至永安漁港,並承諾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情 形,而強化、穩固庚○○以上開強暴、脅迫、詐術方法出售A 男至境外摘取器官之決心,庚○○遂駕駛甲車搭載A男、子○○ 、辰○及丁○○,癸○○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 客車(下稱乙車)隨庚○○共同前往永安漁港,待同日晚間6 時許抵達永安漁港後,癸○○將乙車開往永安漁港入口處之統 一超商永安港門市附近空地,並操作無人機升空,謝安妮則 駕駛甲車搭載A男進入永安漁港內之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 停車場(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並指示丁○○、子○○、 辰○共同在車內待命支援庚○○前往交易A男,庚○○則單獨將A 男帶往與喬裝員警交易。嗣喬裝員警於同日下午6時16分許
,在上開停車場當場逮捕庚○○而未遂,丁○○見狀駕駛甲車搭 載子○○及辰○、癸○○駕駛乙車逃離現場。
二、癸○○、丙○○(另行審結)、綽號「賢哥」、TELEGRAM暱稱「 影千代」、「掏莖客」、「特斯拉」、「燕青」、「老虎」 、「001」等詐欺集團之水房成員與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賢哥」提供人頭金融帳戶資 料予不詳話務機房用於收取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再由「燕 青」、「老虎」、「001」與該話務機房聯繫關於被害人匯 款至人頭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旋由「影千代」、「掏莖客」 、「特斯拉」將人頭帳戶內款項層轉至其他人頭帳戶及虛擬 貨幣平台以購買虛擬貨幣,復由癸○○將購得之虛擬貨幣移轉 至「賢哥」所指定之錢包,丙○○則受「賢哥」指示在旅館內 照看提供人頭帳戶之人(俗稱「看車」),謀議既定,該話 務機房成員即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2 人,致其等2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人頭金融帳戶內,旋遭該水 房成員轉出一空以購買虛擬貨幣,再由癸○○將購得之虛擬貨 幣移轉予「賢哥」,以此方法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
㈠被告供述及辯護人主張:
⒈訊據被告癸○○矢口否認買賣人口未遂等犯行,辯稱:當天約 在香山交流道是因為庚○○說要還我錢,到場後庚○○說要去桃 園拚錢,我就想說與她們一起去,在路上庚○○才向我說是要 去將A男賣掉,我就說我不去,於是就與朋友辛○○在永安漁 港空地玩無人機,並不是要把風,我也沒有對庚○○講說要用 無人機保護她們進行交易等語。
⒉辯護人張進豐主張:①庚○○在法院交互詰問證述的時候她有提 到癸○○有多次跟她說做這種人口販運的事情是很缺德的,有 阻止她去做,後來又跟著去,癸○○剛剛也有提到反正他也沒 什麼事情就跟著去看能不能向庚○○要得到錢。② 癸○○也有陳述過自己有玩空拍機的嗜好,漁港比較空曠他可 能就升空,升空以後,卷內也有資料當時太陽確實已經落下 ,證人辛○○也有到庭證述升空後,從監控的監視器螢幕裡面 看到的是一片漆黑的狀況,空拍機本身馬達聲音非常大聲, 即便有升空也會驚擾到附近的人,通常在玩空拍機的時候只 要空拍機一升空所有人都往空拍機那邊看,在這種情形底下
癸○○這樣的行為並沒有辦法達到把風或掩護效果,故難認癸 ○○與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⒊辯護人劉庭恩主張:癸○○陳述始終一致且無矛盾,而庚○○除 了供述矛盾,且上次作證時也說後來看筆錄才知道有無人機 這件事情。事後交易失敗後,子○○應該不用打給癸○○,應該 是要由使用無人機照看的癸○○打電話告知其他共犯才是,故 癸○○供述的可信度較高,癸○○要催討債務及與庚○○曾共事, 無論是站在旁邊或是事後跟去都不代表癸○○確實對於販運人 口就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等語。
⒋辯護人劉世興主張:①庚○○回報她現在要做出售A男這些事情 ,因為有錢要還給癸○○,請癸○○不用擔心,癸○○的想法就是 他閒閒沒事做,庚○○要還我錢我就跟著她一起去永安漁港, 且癸○○有跟庚○○講說這是缺德的事情連妳同學妳都下得了手 ,所以癸○○才停在永安漁港外面的超商,癸○○並沒有隨著庚 ○○開著車上去永安漁港裡面的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區的停車場 ,假設癸○○真的是知道之後有這樣的犯意聯絡,他應該要跟 庚○○開車上去體驗園區的停車場等著整個事情的交易經過他 才能確保錢能真正拿到。②證人辛○○也說癸○○本身有在玩無 人機,而且當天5點6分就是日落了,庚○○在6點4分被抓當時 已經天黑的情況下,要說無人機是為了要查探現場交易的情 形藉此穩固強化庚○○要把A男賣出國的決心,這部份要打上 大的問號,而且丁○○在偵查中講過事後要把A男賣出的這件 事情和無人機的這件事情是事後子○○跟他講的,與癸○○所講 的是事後在南寮漁港的時候才提到有無人機是相符的,並不 是在當下丁○○就知道了等語。
㈡經查:
⒈不爭執之事實:癸○○曾向庚○○購買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供詐欺 話務機房使用,因庚○○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遭警示無法使用, 故庚○○積欠癸○○數萬元之債務。緣庚○○因有意辦理人頭金融 帳戶之幼時玩伴A男自新竹租屋處逃跑並報警一事心生不滿 ,得知A男已返回新竹縣住處後,為榨取A男之剩餘價值,竟 萌生將A男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外買家以摘取器官之意,於同 年11月29日上午9時20分許,丁○○駕駛甲車搭載庚○○、辰○及 子○○前往新竹縣五峰鄉某部落公車站,庚○○推由丁○○及辰○ 下車徒手強拉A男,丁○○並腳踢A男,以此方式將A男強押上 甲車,庚○○即駕駛甲車將A男載往頭份租屋處,待抵達頭份 租屋處後,庚○○、辰○、丁○○及子○○4人即在該處共同看守A 男使其無法離去而拘禁之,庚○○並於同日上午11時21分許, 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巴比Q了」在「偏門交流」群組 內傳送:「尋拆線,可以盡快處理的」等訊息,欲尋找收購
人體器官之管道,適有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即以Te legram暱稱「Misa」喬裝為買賣人口器官之仲介向庚○○傳送 :「你要被拆還是拆別人」、「中人」、「你貨品怎樣」、 「幾歲男女有無病」、「給全拆嗎、200不要就拉倒」、「 他們在安排桶子,等」、「永安漁港15:30」、「對,等你 確定一句話」、「好,到那邊給你碰面點」等語,庚○○則回 覆以:「拆別人、你是?」、「現在馬上可以載人過去、哪 一個港口、要送到哪裡、錢怎麼算」、「怎麼分辨、正常的 、自行可以走」、「29歲男長期無病、不要在疲勞了啦!有 沒有辦法現在給我地點」、「人送到港口就結對吧」、「錢 是等下人我帶到漁港就會結ㄅㄚ」、「確定啊」、「人頭不知 道是要過去被送去拆的,他只知道是要過去工作」等語,談 妥由庚○○以200萬價格將A男出售至境外以摘除全身器官,並 約定於同日下午3時30分在桃園市永安漁港交付A男,庚○○遂 先向A男佯稱要帶A男前往永安漁港找捕魚、刮魚鱗工作等語 ,並以請你乖乖配合等語脅迫A男,庚○○即駕駛甲車搭載子○ ○,並以A男乘坐後座中間、丁○○及辰○分坐A男左右兩側之強 暴方式,自頭份租屋處將A男強押上車載往永安漁港交易現 場,癸○○與庚○○及子○○先在香山交流道附近碰面,隨後癸○○ 駕駛乙車隨同庚○○前往永安漁港,並在永安漁港入口處之統 一超商永安港門市附近空地操作無人機升空等事實,業據癸 ○○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所自承(偵3637卷ㄧ22-23、264-26 6頁,原金訴卷○000-000頁),核與A男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 證述(他9492卷44-45頁,偵50181卷○000-000頁)、庚○○於 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具結證述(偵12805卷ㄧ不公開卷185頁 ,他9492卷122-129頁,原金訴卷○000-000、267頁)、劉閩 俊於審理時具結證述(院卷○000-000頁)、丁○○於警詢及偵 訊時具結證述(偵9283卷29-33、87-99頁)、子○○於警詢及 偵訊時具結證述(偵9082卷20-22、31、88-94頁)、辰○於 警詢及偵訊時具結證述(偵11565卷14-19、84-89頁)情節 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車及乙車行車軌跡、庚 ○○與警員所喬裝之買家對話紀錄、庚○○與癸○○對話紀錄在卷 可稽(偵12805卷219、231、313-317頁,他9492卷7-17頁) ,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故本案爭點為:對於庚○○以上開強暴、脅迫、詐術手段將A男 帶往永安漁港出售至境外摘取器官一事,癸○○與庚○○間有無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物理上、心理上之助力?茲分述如 下。
㈢庚○○於香山交流道有向癸○○告知欲前往永安漁港將A男出售至 國外摘取器官一事,因庚○○有積欠癸○○債務,癸○○為圖取得
其債權清償之利益,遂向庚○○表示將隨同到永安漁港交易現 場,並允諾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情形,即隨同庚○○前往永 安漁港等情,有下述證據為證:
⒈庚○○於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在香山交流道與癸○○碰面時,癸○ ○問我們說要去桃園幹嘛,子○○就有跟他說要去桃園賣人, 然後子○○就直接拿手機內「巴比Q了」跟網路警察的對話即 買賣人口交易記錄,就是以200萬元作為交易的記錄給癸○○ 看,癸○○有跟我們一起前往永安漁港,癸○○在香山交流道時 就說要用無人機保護我們,來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這樣子 ,他說要幫我看四周,且癸○○會一起去永安漁港是因為我如 果當場拿到200萬,就可以直接把錢全部還清給癸○○了,我 當時欠癸○○17萬多。當天我跟癸○○在前往永安漁港路上的對 話記錄裡面,癸○○就說有聯絡到對方了嗎,對方就是指警察 ,我回說「頭哥他們在刁難我們」,這個是對方警察在打電 話過來又罵的,就在刁我們說怎樣怎樣的,當時我跟「劉川 川」回報說他們到了是因為他要用無人機看、保護我們,因 為用無人機看保護我們,去看是不是真的這樣子,就是癸○○ 要用無人機,說要保護我們,那個時候我們也是分開的,我 跟「劉川川」講說對方到了,是因為我們是分開的一前一後 ,所以才會說「他們到了」,我跟他回報是因為他幫我們看 有沒有什麼壞人,他就是會怕我說真的有什麼事情的話,他 可能還可以幫我叫警察類似那種的,癸○○就是怕我們有危險 ,因為做人口交易一定會有危險的,癸○○說會帶空拍機來保 護我們,我當時當然是會比較安心等語(原金訴卷二253、2 54、255、256、257、258、259、260、265、266頁)。關於 庚○○於香山交流道向癸○○告知將帶A男前往永安漁港出售, 因庚○○有積欠癸○○債務,癸○○為圖取得債務清償之利益,遂 向庚○○表示將隨同到永安漁港並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保 護庚○○,且隨同庚○○共同前往漁港,路途中庚○○仍不斷向癸 ○○告以與買家之交易進度,並於到場後仍向癸○○告知人口買 家已到場等節,庚○○上開審理時證述情節具體詳細,無重大 矛盾瑕疵,且已具結擔保證述之可信性,更於檢辯詰問及本 院訊問時多次證述癸○○確有在香山交流道稱要以無人機保護 庚○○進行交易等語,況庚○○該次審理時尚證稱:癸○○有試著 阻止我們、我說交易成功後可以馬上一次還錢給癸○○後,我 已經忘記癸○○怎麼說、我跟癸○○說「停著,他們到了」是什 麼意思我忘記等語(原金訴卷二259、272頁)等有利於癸○○ 之內容,可見庚○○應無刻意誇大、虛捏不利癸○○之證述內容 。
⒉庚○○與暱稱「劉川川」之癸○○於當日之對話紀錄內容:
癸○○於17時29分:你有聯絡對方嗎。 庚○○於17時37分起:有。他們一直在問到哪裡了。我說大概 在15分鐘。頭哥他們在刁我們了。
癸○○於17時40分:(傳送語音訊息)。 庚○○於17時40分:他們說五十分沒有到一分鐘扣十萬。 癸○○於17時43分:(傳送語音訊息)。 癸○○於18時1分:(與庚○○通話)。 庚○○於18時2分起:頭哥等我一下。停著。他們到了。 癸○○於18時5分:啊在幹嘛。
癸○○於18時12分:(與庚○○通話)。
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他9492卷17頁)。一般人均 知買賣人口具有高度違法性並嚴重侵害人性尊嚴,違法交易 時莫不隱密為之、不欲人知,僅有與交易有相當關係之人, 始能知悉交易進度、甚或買家即時動態等交易核心訊息,而 庚○○於前往永安漁港路途中不斷向癸○○告以與買家之交易進 度,並於到場後向癸○○告知人口買家已到場等買賣人口核心 訊息,更向癸○○表示「頭哥等我一下」、「停著」等語,要 求癸○○不要先行離去永安漁港,可見癸○○對庚○○出售A男一 事,應有相當重要性,故庚○○於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時我跟 「劉川川」回報說他們到了是因為他要用無人機看、保護我 們,因為用無人機看保護我們,去看是不是真的這樣子等語 ,與上開對話紀錄內容相符,應非無據。
⒊子○○於112年2月7日警詢證稱:我跟庚○○有積欠癸○○錢。那天 原本預計是先去永安漁港面交,然後再跟癸○○約在茄苳交流 道碰面,要還癸○○14萬以及偽造假鈔設備的錢,我們跟癸○○ 說等我們去永安漁港後再去找他,大概1個小時,但是癸○○ 覺得太久,他就約我們在頭份交流道見面,碰面之後癸○○有 問我跟庚○○要去永安漁港做什麽,庚○○跟癸○○說我們要拚錢 ,拚完再還他錢。當天庚○○多次回報買賣人口進度給癸○○是 因為要還癸○○錢,所以要跟他回報等語(偵9082卷19、21頁 )。112年2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去永安漁港前庚○○有跟 癸○○見面,原本癸○○要庚○○去茄苳交流道碰面,有多少錢還 多少錢,但庚○○說當面說好了,要癸○○來頭份交流道見面, 上車到現場後我就跟庚○○下車去跟癸○○說我們要去拼人家錢 ,他說有那麼剛好康的事情嗎,會不會是被警察釣,他說現 在很多網路詐騙,庚○○就回反正我們也是去拼而已,癸○○就 說等我們消息,因為那時候說若有拼到,就把全部欠他的錢 還清。我們從癸○○車上下車回到自己車上後,要離開時有接 到癸○○電話說,要跟我們去永安附近玩一下遙控飛機等語(
偵9082卷93頁)。關於庚○○有於交流道向癸○○告知將前往永 安漁港拚錢,並於拚到錢後將償還對癸○○之債務,路途中庚 ○○多次向癸○○回報與買家交易進度,癸○○亦有表示將隨同前 往永安漁港附近把玩無人機等節,子○○歷次證述具體詳細且 大致相符,無前後矛盾重大瑕疵,且偵訊時證述亦經具結以 擔保可信性,更與庚○○前開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⒋丁○○於警詢時證稱:要去漁港之前,有先開車到茄苳交流道 跟「大頭」碰面,子○○跟庚○○下去跟「大頭」聊天 後,上 車之後他們就說「大頭」也要一起去永安漁港,「大頭」就 開車跟著我們一起前往等語(偵9083卷31頁)。偵訊時具結 證稱:庚○○、子○○下車去癸○○車上,他們回來後就說癸○○要 一起去。癸○○事後有說他在附近玩無人機幫你們看,但是沒 看到什麼情況等語(偵9083卷95-97頁),關於庚○○與子○○ 於交流道時有下車與癸○○聊天,待庚○○與子○○回到車上後即 向丁○○表示癸○○將隨同前往永安漁港,事後丁○○確有自癸○○ 聽聞癸○○當時有在永安漁港把玩無人機查看現場情況等節, 歷次證述大致相符,無前後矛盾重大瑕疵,且偵訊時證述亦 經具結以擔保可信性,更與庚○○前開審理時證述關於癸○○表 示將隨同至永安漁港以無人機查探交易情況等情節相符。 ⒌辛○○於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跟癸○○到香山交流道時,庚○○跟 子○○有上我們的車,他們兩人坐後座,庚○○就叫癸○○陪她們 去永安漁港,庚○○說要去拿錢,叫癸○○陪她去,她說可以還 癸○○錢。我們就跟子○○及庚○○的車後面去永安漁港等語(原 金訴卷○000-000頁),關於庚○○與子○○於香山交流道時有進 入癸○○車內,並向癸○○表示將去永安漁港拿錢,拿到錢後即 可償還對癸○○債務,癸○○即隨同庚○○前往永安漁港等節,辛 ○○證述內容尚稱具體,且其為癸○○友人,並經具結擔保證述 可信性,當無誣指癸○○之動機,更與庚○○上開審理時證述關 於庚○○在香山交流道向純癸○○表示將前往永安漁港交易,交 易完成可償還對癸○○之債務,癸○○即隨同庚○○前往永安漁港 等節大致相符。
⒍綜上,庚○○上開審理時證述不利癸○○之情節,有上開對話紀 錄及子○○、丁○○及辛○○證述可資補強,應堪採信,則庚○○於 香山交流道時有向癸○○告知將帶A男前往永安漁港出售至境 外摘取器官,因庚○○有積欠癸○○債務,癸○○為圖取得債權清 償之利益,遂向庚○○表示將隨同到永安漁港交易現場,並允 諾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即隨同庚○○共同前往永安漁等情 ,應堪認定。
㈣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知悉他人犯罪而基於 幫助之意思,並於客觀上為對於正犯資以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助力之幫助行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者而言。而幫助行為之方 式並無限制,除提供物理上之助力(「物理幫助」、「有形 幫助」;例如提供正犯所需要之犯罪工具)外,亦可透過對 正犯之心理提供助力為之(「心理幫助」、「無形幫助」) 。至心理幫助行為,復可區分為對於正犯之認知提供技術性 協助之「認知面之幫助」(例如提供被害人生活作息資訊、 教導如何使用犯案工具等),以及強化正犯之意欲,如排除 正犯心理疑慮、提高其安全感之「意欲面之幫助」(例如允 諾事後協助照顧正犯家屬、幫忙製造不在場證明、協助正犯 脫逃等)兩種類型。又因果關係是所有犯罪在結果歸責上之 基本前提,基此,幫助犯之成立仍應以幫助行為與正犯主行 為(結果)間存有因果關係為要件。惟由於幫助犯本質上係 間接惹起、招致不法事實,在評價上與直接引發不法事實之 正犯不同,僅係扮演輔助性之角色,故而在因果關聯之判斷 上,應以幫助行為是否使犯罪之實行成為可能、減輕實行困 難、加速實行進度或擴大主行為之損害範圍等為基準。易言 之,二者間因果關係之有無,並非依傳統條件理論為判斷, 祗須具有強化或促進之因果關聯,於主行為之犯罪流程產生 實際上影響,而有所貢獻即為已足。至幫助行為貢獻程度之 高低,則僅影響刑罰之裁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0 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買賣人口一事非比尋常,無論係控制買賣客體、或與買家交 易過程,均具相當危險性,更有遭黑吃黑之可能,自庚○○與 警方之對話紀錄(他9492卷7-13頁)可知庚○○應為首次從事 本案買賣人口犯行,而癸○○曾向庚○○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且 因此事而對庚○○享有數萬元之債權,更被庚○○尊稱為「頭哥 」,業據癸○○於審理時所自承(原金訴卷四438頁),可見 癸○○對庚○○應有一定之影響力,則癸○○隨同庚○○前往交易A 男,並允諾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當會提高庚○○交易A男 之安全感。加以前往永安漁港路途中庚○○不斷向癸○○告以與 買家之交易進度,並要求癸○○不要先行離去永安漁港,業經 認定如前,更可見癸○○上開允諾內容對庚○○交易A男一事確 有相當重要性,況庚○○已於審理時具結證述:癸○○說會帶空 拍機來保護我們,我當時當然是會比較安心等語(原金訴卷 二266頁),則癸○○允諾庚○○將隨同前往交易現場,並以無 人機查探交易現場等情,有強化、穩固庚○○以上開強暴、脅 迫、詐術方法出售A男至境外摘取器官之決心,應可認定, 參照上開說明,癸○○上開所為對庚○○至永安漁港出售A男一 事,確有心理上幫助之效果。
⒉癸○○係為圖其數萬元債權清償之利益,而允諾庚○○將隨同前
往交易現場,並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等情,業經認定如上 ,至庚○○如交易A男成功而得款200萬元,則僅庚○○、丁○○、 辰○及子○○4人可朋分款項,癸○○並未與庚○○約定可從中朋分 報酬,業據庚○○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偵50181卷一12頁), 可見就庚○○交易A男一事,癸○○主觀上僅有幫助之故意。 ⒊綜上,癸○○以幫助之故意,允諾庚○○將隨同前往永安漁港交 易現場,並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而強化、穩固庚○○以上 開強暴、脅迫、詐術方法出售A男至境外摘取器官之決心, 應屬庚○○以強暴、脅迫、詐術方法買賣A男至境外摘取器官 犯行之幫助犯。至癸○○到達永安漁港後所操作升空之無人機 ,因無「查探現場」及「把風」之客觀效果(詳如下述), 故對於庚○○交易A男一事,尚乏物理上之助力。 ㈤雖起訴書犯罪事實載有:癸○○向庚○○表示「留他沒用」等語 後,庚○○及癸○○決意將A男作為人體器官黑市買賣之標的, 以榨取A男最後價值。庚○○亦有駕車搭載A男等人前往香山交 流道向癸○○當面報告上情,並約定獲得交易價金後當即清償 積欠癸○○之債務,經癸○○允諾後,癸○○即駕駛乙車與庚○○一 同前往桃園市永安漁港,癸○○將車輛開往永安漁港附近,以 無人機「探查四周情形」「把風」,而認癸○○為庚○○買賣A 人至境外摘取器官犯行之共同正犯等語。然而: ⒈細究癸○○與庚○○於當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前後脈絡(見他9492 卷15頁),庚○○先向癸○○表示人頭即A男已在竹東找到,並 詢問有無工作可讓A男賺錢等語,癸○○即表示A男不能幹嘛, 「留他沒用」等語,庚○○隨即表示知道了等語,對話內容中 庚○○從未向癸○○談及欲將A男出售至境外以摘取器官等內容 ,對照庚○○於癸○○表示留他沒用等語「前」,早已用TELEGR AM在偏門交流群組發文「尋拆線,可以盡快處理的」等語( 見他9492卷7頁),可知癸○○表示「留他沒用」等語,應非 指示庚○○出售A男之意。此外,庚○○於審理時具結證述:本 來要帶A男去辦簿子,可是他就走掉了,後來我於29日那天 跟癸○○回報說,上次跑走的人有找到,癸○○說留他也沒用, 他不是警示戶了嗎,我說我今天回去竹東有遇到他,就請他 上車,他說嗯,我就問說有沒有什麼事給他做,至少看他能 不能來幫我工作這樣子,我的意思是幫我工作,癸○○就說沒 有,他也不能幹嘛,留他沒用。我就說我知道了。這句話並 不是說癸○○要跟我一起去賣人頭,這個時候癸○○不知情等語 (原金訴卷二255頁),也與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大致相符, 足見癸○○所言「留他沒用」等語,應僅係向庚○○表示A男已 無辦理人頭帳戶價值之意,而非指示庚○○將A男出售予他人 ,檢察官所為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⒉無人機究竟如何達成查探交易現場並達成把風效果一事,並 非一般人常見而易於瞭解之事,無從單以經驗法則推論,且 涉及無人機之效能極限,檢察官自應提出積極證據以為證明 。庚○○於審理時具結證述到達永安漁港後,未看到癸○○及其 空拍機等語(原金訴卷○000-000頁),子○○、辰○、丁○○亦 均未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到達永安漁港時有看見癸○○把玩空 拍機等語。此外,案發時值冬季晚間6點,已屬日落時刻, 有每日天文現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金訴卷三181頁), 足見當時天色已暗、視線不佳。又癸○○當日升空之無人機又 未經檢警搜索扣押,則該無人機之性能如何,並未可知,則 癸○○操作升空之無人機是否確能「看見」交易現場情況、進 而達到起訴書所指之「查探四周情形」、「把風」效果等節 ,即有不明,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對癸○○ 為有利認定,故難認癸○○當日於永安漁港所操作升空之無人 機有起訴書所稱「查探現場」及「把風」之客觀效果。 ⒊癸○○係為圖其數萬元債權清償之利益,而允諾庚○○將隨同前 往交易現場,並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等情,且庚○○如交易 A男成功而得款200萬元,亦僅庚○○、丁○○、辰○及子○○4人可 朋分款項,癸○○並未與庚○○約定可從中朋分報酬,業經認定 如上,故就庚○○交易A男一事,難認癸○○有共同為自己犯罪 之意思。
⒋綜上,既癸○○初無指示庚○○出售A男,事後所操作升空之無人 機也無起訴書所稱「查探現場」及「把風」客觀效果,自無 從評價其有參與庚○○所為買賣人口等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況癸○○又無共同為自己犯罪之意思,故難認癸○○為庚○○買賣 人口犯行之共同正犯,起訴書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㈥雖癸○○辯稱及辯護人主張癸○○並無意參與庚○○前往漁港交易A 男,也未講述要用無人機保護庚○○進行交易等語,且辛○○於 審理時亦證述:癸○○有跟庚○○講說妳們做這種缺德事情,他 不要參與等有利癸○○內容。然癸○○經庚○○及子○○在香山交流 道告知將前往永安漁港交易A男,業經認定如前,倘癸○○不 贊成或如無意參與庚○○交易A男一事,大可於香山交流道與 庚○○等人分道揚鑣、各自行動,使庚○○等人自行前往永安漁 港交易,癸○○仍執意駕駛乙車隨同庚○○前往永安漁港,所為 已與其辯解內容不合。此外,前往永安漁港途中,庚○○仍多 次向癸○○告知買家交易動態,並向癸○○表示「頭哥等我一下 」、「停著」等語,而要求癸○○不要先行離去永安漁港,復 經認定如上,倘癸○○為與買賣A男無關之人,何以庚○○須向 癸○○告知此等買賣人口之核心訊息,並求癸○○不要先行離去 永安漁港。又癸○○到達永安漁港入口處之統一超商永安港門
市附近空地後,有操作無人機升空,業經說明如前,恰與庚 ○○上開證述關於癸○○允諾將以無人機查探交易情況等節相符 ,應非偶然,適足說明庚○○上開證述之可信性。另外,庚○○ 遭逮捕後,癸○○有於同日稍晚在南寮漁港與子○○等人見面討 論庚○○遭逮捕之事,業據癸○○於審理時所自承(原金訴卷二 441頁),倘癸○○無意參與庚○○交易A男一事,何以竟願甘冒 風險再與子○○等人親自碰面?況庚○○有積欠癸○○數萬元款項 ,庚○○交易A男成功與否,對癸○○存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癸○ ○自有助成買賣A男成功之高度動機存在,故癸○○及辯護人上 開辯解與主張,均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信。
㈦綜上,癸○○以幫助之故意,允諾庚○○將隨同前往交易現場, 並以無人機查探交易現場等情,對庚○○以私行拘禁、強暴、 脅迫、詐術方法買賣A男至境外摘取器官之犯行,有心理上 之助力,為幫助犯,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癸○○於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同案被告丙○○、壬○○、戊○○及丑○○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證據、癸○○、丙○○及戊○○手機內 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癸○○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癸○○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6月2生效,增列第302條之1之加重條款,依刑法 第2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時並無加重條款,且修正後之規 定刑度提高,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 ,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刑法第302條規定。
㈡被告行為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4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於113年1月1日施行,修正前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 、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 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同法第32條第3項第1款規定:「意圖營利犯 前三項之罪,依下列規定處罰:一、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條文除變更條次外,另
刪除第1項規定之「意圖營利」等字,及刪除第1項刪除「其 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並增訂「其他相類之方法」,而放 寬處罰範圍,並增訂第4項以「意圖營利」為加重處罰要件 ,又修正第1項罰金額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是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人口販運防 制法第34條規定。
二、刑法第302條第1項所謂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若於剝奪被害人之行 動自由後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之處所,繼續較久之時間,即 屬私行拘禁(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19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庚○○、辰○及丁○○於11月29日上午9時起至同日晚間6 時止,陸續自公車站將A男強押上車,再拘禁在頭份租屋處 ,並強押載往永安漁港,已拘束A男身體自由達8、9小時之 久,而達私行拘禁程度。
三、所犯罪名:
㈠核癸○○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296條之1第6項、第3項之幫助以強暴、脅迫買賣人口未遂 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幫 助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未遂罪、刑法第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