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23號
TYDM,108,重附民,23,202406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徐淑靜

被 告 邱耀德(原名:邱凱澤邱水成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邱耀德被訴違反銀 行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