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黃炳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6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