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20號
SCDV,113,除,12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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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楊懿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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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