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胡鈞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47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6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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