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蔡正育
被 告 彭宋美滿
彭沛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47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