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12號
SCDV,113,補,712,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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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鍾秀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相對人戴明淑戴火石
繼承人、戴聖倫戴火石之繼承人、戴佑娟戴火石之繼承人、
戴佑芬即戴火石之繼承人、戴佑珍即戴火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依同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
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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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