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90號
SCDV,113,補,69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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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林錦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賢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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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