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被 告 陳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華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