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7號
SCDV,113,補,627,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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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黃薏彤
被 告 楊素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3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 元,而其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是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6,2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及提出隨身碟拷貝光碟檔案之證據俾以寄送予被告,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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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