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吳梅英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蘭昌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