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新竹市第一村第一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魯寶珠
被 告 陳毓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另請原告補正蓋有新竹市第一村第一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之起訴狀,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