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
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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