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51號
原 告 簡銘宏
詹世軒
吳竟瑋
黃雅玲
邱雪花
魏莉文
古惠如
訴訟代理人 呂俊杰律師
被 告 市中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中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社區規約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且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