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湯立立 住○○市○○路00巷00號12樓R13室
代 理 人 蕭俊龍律師
相 對 人 許仁憲
關 係 人 許柏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仁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湯立立(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許柏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因自閉症及 過動症,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兄即關係人許柏緯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許柏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2、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林正杰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4、同意書:相對人之兄即關係人許柏緯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中度智能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 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許柏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