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82號
SCDV,113,監宣,382,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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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石慶明

相 對 人 石聖



相 對 人 洪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
一萬元〈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聲請人並應提出兩
造、相對人母親洪麗娟及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
事欄均不得省略〉,另相對人是否未婚、無子女併應說明陳報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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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