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79號
SCDV,113,消債更,79,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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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惠心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3年3月28日 聲請更生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 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8 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現值各為多少?汽機車有無設定 動產抵押?抵押權人為何人?抵押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 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 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財產? 如是,請提出上開財產之價值證明到院。
十、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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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