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唐仲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但 債權人人數如不只二位,則應依再增加之債權人人數,每增 加一位增加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元,並應一併自行計算而 一併繳納。
二、請提出前與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在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 立之證明書,或前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後履行,但之後毀諾
之相關協商成立證明書及清償期數等相關毀諾資料影本。三、★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聲 請人委任劉麗葉為代理人,劉麗葉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 經本院許可者,始得擔任聲請人之代理人:⑴為聲請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⑵其須為大學法律 系、所畢業者,⑶或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 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故聲請人應提出劉麗葉符合上 開資格之一之證明到院,以利本院審酌是否准許其擔任聲請 人之代理人。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並參考該報告資料 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法定格式債務人清冊,如有其 他債權人請一併補正,並提出相關借貸證明(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所列債權人、債務人欄位均為聲請人本 人),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 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11年5月迄今) 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含工作收入、各類社福 補助等),及現在每月收入為何?如目前在職,請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 亦請一併陳報每月工作日數、每月收入分別為何,並提出上 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如目前無業,請釋明目前未工作之 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 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租屋津貼補助 、(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 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最高學歷及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十一、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 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 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聲請 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遭法院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繫屬 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目前執行 情況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 、估價報告、分配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