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何煥榮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
相 對 人 陳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而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費 用2,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用。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經核其標的價額為120萬元, 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本院前命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5月1 09日前繳納,有本院113年4月13日新院玉家恆113家非調100 字第13546號通知在卷可憑。茲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 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按。聲請人既未如期補正,其聲請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