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24號
SCDV,113,家繼訴,24,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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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張富安


被 告 張宏

訴訟代理人 曾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賴鳳蓮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賴鳳蓮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生前配偶張清海(已於95年6 月2日歿)早於被繼承人賴鳳蓮死亡,另被繼承人之女即訴 外人張美珠已拋棄繼承,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每人之應繼 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上之建物現由被 告張宏安居住,原告提出被告以新台幣(下同)600萬元購 買其持分之條件,惟被告迄今仍未支付現金,是兩造就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且該等遺產並無因法令 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爰 依法訴請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因須先辦理保存登記後方可進行貸款相關事宜,然 保存登記尚需耗時8個月至1年,短期無法給付原告600萬元 ,倘若將來貸款下來,願意給付原告600萬元等語(見本院 卷第77頁)。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 之權,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 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 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 所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並提 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 產參考清單、准予備查函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土地所有



權狀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21頁、第39頁、第43-53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及兩造之戶籍資料(見 本院卷第31-35頁)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49號、112年 度家調字第779號卷閱明綦詳,堪信原告主張屬實。準此, 兩造為被繼承人賴鳳蓮之繼承人,而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 公同共有人,且該等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證據顯 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 ,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 間對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即無不合,應屬有據。(二)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同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 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 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 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第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 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 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鳳蓮所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本 院考量當事人之聲明、上開款項性質,及其經濟效用與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認此一分割方法核屬適當,於法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等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 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兩造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 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一:被繼承人賴鳳蓮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竹市區○○段 000000000號地號 三分之一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新竹市區○○段 000000000號地號 三分之一 同上 3 新竹市○區○○里○○路00000號房屋 全部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原告張富安 1/2 2 張宏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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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