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宋正陽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余岳珉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余岳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住新竹縣○○鎮○○路○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余岳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住新竹縣○○鎮○○路○段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之裁定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