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蔡廷光
相 對 人 古旺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於 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請求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票載發票日經改寫, 惟改寫處未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故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 負票據責任,又原發票日塗改難以辨識其正確日期,欠缺完 整之發票日期,本票無效,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9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2年6月25日 50,000元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TH003260 002 112年9月12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12日 112年11月12日 CH264300 003 112年8月1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日 CH393704 004 112年2月5日 200,000元 112年4月5日 112年4月5日 CH429436 005 112年7月20日 100,000元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TH003269 006 112年4月17日 50,000元 112年6月17日 112年6月17日 CH208556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