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61號
SCDV,113,司拍,61,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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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萬枝



相 對 人 黃寶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月2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85年1月18日起至86年1月17日止,經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86年1月17 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為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 出具曾借款之切結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4月29日新院玉民寶 113司拍61字第1582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 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段 00 841.00 00000分之17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9 ○○段00地號 ------------ ○○路000巷0號00樓之0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11層 十一層:71.62 合計:71.62 陽台15.81㎡,含共有部分000、000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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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