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2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2,20240604,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亭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3年1月22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 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 於113年5月17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2字第18437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 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9年出廠,排氣量1797,廠牌:日產) 因車齡已久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2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排氣量1584,廠牌:中華)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3 車牌000-000機車(西元2007年出廠,排氣量49,廠牌:光陽)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4 郵局存款337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27元、804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6 玉山銀行存款58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7 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89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8 台新銀行存款940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9 中信金股票1股 以1股36元計算,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1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2,589元,採不解約,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1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136,670元,採不解約,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供本院分配。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