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4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14,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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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保勇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邱碧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



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 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 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項立法 理由、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月19 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 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更14字第1721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本件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僅其中債權人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未具狀 表明不同意而視為同意,因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 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 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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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