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3年度,66號
SCDV,113,司司,66,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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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麥立彥佳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佳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附佳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申報清 算完結之資料,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 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 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 ,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 6條第1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 之職務包含: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 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又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公告 ,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復按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 報,應附具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 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準此,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 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人所聲報之清算終結 日在債權申報期間屆滿前,形式上難認其已完成該等職務,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113年4月26日至113年4月28日刊登3次公 告催告佳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應自登報之日起 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清算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65號 聲報清算人事件中提出之台灣新生報報紙影本3件在卷可憑 。惟清算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 相關表冊,並於113年3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 本院蓋於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收狀日期章可稽。基此,聲請人 聲請清算完結時,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尚未開始,則是否尚有 佳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聲 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 完結。從而,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清算人應待期限屆滿後,始造具相



關表冊送股東會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 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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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