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62號
SCDV,113,勞補,62,202406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被 告 張凱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惟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家維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1/1頁


參考資料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