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59號
SCDV,113,勞補,59,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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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詩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夜時尚會館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
參佰陸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僅須先暫繳納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
參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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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