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陳銘鴻
被 告 韋雅萍
訴訟代理人 韋松延
被 告 林賢烈
前列韋雅萍、林賢烈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