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13號
SCDV,112,訴,1313,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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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陳慶凱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莊豐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兩造於110年間交往,交往期間,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調借款項 ,再借貸與其友人賺取利息,期間均有借有還,其後,被告 於110年2月間,先向原告商借200萬元,言明半年後償還,旋 又於110年3月間再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殆至約定淸償期限屆 至,均未淸償。
2、本件係被告為賺取友人蕭秀媚之利息,多次向原告借款,並 將借得款項另行借與蕭秀媚賺取利息,此從原告之楊梅秀才 郵局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交易明細, 及證人蕭秀媚證述 可為證明。此外,依證人蕭秀媚證述,伊與原告只吃過一次 飯,之後就沒有再跟原告連絡,知道有二次莊豐憶跟陳慶凱 調錢,一次是200萬元,是陳慶凱拿現金給莊豐憶,另外一次 200萬元是陳慶凱直接電匯到元百新的帳戶,這兩筆是莊豐憶 借給我跟公司的等語,佐以前述蕭秀媚早於本案5、6年以前 ,均向被告借款,且又均可借得款項之事實,蕭秀媚何須另 向一位不認識又毫無聯繫方式之原告商借款項之必要。3、被告為賺取友人蕭秀媚借款利息,多次向原告短期借款,雖 有借有還,惟原告卻於本件400萬元借款,首次出現還款期限 屆至未遵期還款之情事,原告即於111年4月4日起陸續向被告 詢問未還款之原因,依兩造LINE對話紀錄所示:⑴「原告:對 了,妳方便問一下2月7日匯過去的200萬期限是什麼時候嗎?



」、「被告:早安,好哦,你急著用錢哦?」、「原告:沒 有,但總是可以了解一下吧!本來是說15天的,不是嗎?」 、「被告:是的,因為前陣子姐姐在忙著她媽媽的喪事!」 ;⑵「被告:因為前陣子姐姐忙喪事,所以銀行那邊沒有在進 行」、「被告:因為還你錢的時間無法確認…所以 無法主動 再跟你說…但請相信我,一定會還你的呀!每次我都有還你哦 !」;⑶「被告:我一定會還你的,所以當你時,我會覺得你 不相信我,會認為我坑你的錢。我賣青樹戶頭還有錢,我可 以先還給你的」;⑷「被告:那下週我若有去銀行我先轉我戶 頭賣青樹的200還你哦」「原告:好的,希望6/22那筆不會再 有這種問題」、「被告:嗯嗯」(卷75頁);⑸「原告:說真 的,有點替你擔心,因為感覺狀況不太對,而且我有預感,6 /22那筆200萬一定也會拖延的…我一直很體諒也很有耐性,但 最晚就到六月底吧;因為我已經無法再信任了啊…」、「被告 :知道了…希望能在期限內把錢還給你…錢一定會還…不好意思 …」;⑹「被告:你那是400萬…只是延遲,不是財務有狀況」 、「原告:妳的利息她有按期給妳嗎?妳不是說也拖了好幾 期?」、「被告:有給一些些…你對她不了解,所以會有所誤 解沒關係…」、「原告:我當然相信妳,不然我怎會把錢借給 妳,400萬雖然不是很多,但也應該算不少,不是嗎?」、「 被告:嗯嗯」;⑺「被告:只是要跟你說,不管如何,400萬 絕對會還你的呀,我戶頭還有錢,也有房子,也有工作,別 擔心」等內容可為證明。嗣因原告收受一筆來自支票之給付 為684000元,故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4、至原告允諾借款後,縱將款項依被告指示匯至第三人元百新 公司帳戶(實際是被告所親書匯款單逕為匯款),此乃被告 捨輾轉交付款項而採縮短給付方式,指示原告將款項逕行匯 款至第三人元百新公司帳戶,以同時完成原告交付款項予被 告、被告交付款項予蕭秀媚指定匯與第三人元百新公司之法 律行為,雖然第三人元百新公司帳戶獲得來自原告匯入之款 項,然承前述,原告是依與被告間之借貸合意而受指示匯款 ,原告與蕭秀媚或匯入款項帳戶之第三人元百新公司間,均 無借貸合意存在,自不能因交付款項之給付方式,反影響或 改變原告與被告間已成立及生效之消費借貸契約(見台北地 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53號、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23 號裁判意旨),被告徒以形式上之匯款流程(即縮短給付行 為),主張消費借貸關係是存在於原告與第三人元百新公司 之間,難為憑採。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宣告。(二)陳述
1、本件被告雖與原告間於交往期間有資金往來,分別為109年 年7月24日、110年8月13日、111年1月27日,均有款項匯款 給原告郵局帳戶,惟資金往來原因並非皆如借貸。2、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2月7日向其借款200萬元,惟此原告自 行匯款給訴外人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200萬元。另筆200萬  元,係原告於110年12月21日交付200萬元現款由被告轉交給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用以投資該公司,該筆投資係原告投資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約定於投資半年後即111年6月22日要  由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返回本金及期間收益,後元百新實業  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匯付,期間被告有多次幫原告向元百新實  業有限公司催款。其後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有依約定於111  年7月8日開立面額68萬4千元以原告為受款人之支票乙紙, 支票亦已存入原告郵局兌付,可知原告所主張其與被告間存 有借貸並非事實。
3、本件原告或不甘其所投資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之400萬 元本金,元百新公司僅曾於111年7月8日曾歸還其68萬4千元 ,其餘款項未見其按照時程如期返還其,遑論期間投資收益 或利息本金等,期間111年7月23日即有原告要求被告向元百 新公司負責人夫婦表示:要其等開立二年12期之本票作擔保 、「還要寫一張協議書,載明那本票是借款」、「還款協議 書上也要加一個擔保人簽名」、「債務人是她,擔保人是她 先生」(意即債務人為元百新公司負責人,其配偶要作擔保 )、「債權人是我」(意即原告為債權人),被告於同日即 如實轉傳相關訊息要求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要其夫婦 配合,此有期間相關對話可稽,若此,倘本件原告未曾投資 元百新公司,何以會如此在意並於期間要求被告要向元百新 公司夫婦轉達並要求其等要配合並要求債權人為原告,益徵 本件原告所指之400萬元款項應係原告投資元百新實業有限 公司之投資款。
三、得心證之理由
1、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 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 , 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 張與 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 表示合 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又消



費借貸, 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 成要件,如 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 貸與人負舉證 責任,此觀民法第474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 院79年度台上 字第2722號判決意旨可參)。原告主張被告 向其借款400萬 元,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自應由原告 就400萬元借 貸合意及本於借貸關係而交付金錢一事,負舉 證責任。  
2、經查,原告主張其分於111年2月7日以與被告間之借貸合意並 受指示匯款方式,將200萬元匯入第三人元百新公司,另於11 1年2月10(或15日)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共借予被告400萬元 之情,雖提出郵局帳戶明細、匯款紀錄及LINE對話為證,然 細究原告主張其於111年2月7日之借款200萬元,係由原告本 人以郵政匯款方式,匯至訴外人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之情, 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證,雖原告稱係將存摺及印章交付 被告為之,然觀諸上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之匯款代理人部 分為空白之情,顯見本件匯款係由原告本人親自辦理,然原 告既主張係將系爭200萬元之款項借予被告,卻轉匯予非被告 之訴外人元百新公司,則兩造間究否存在此筆借款遂非無疑 ,況依據證人蕭秀蓉證稱:『(你有跟原告陳慶凱借過錢嗎?) 我只知道當時的資金借用,莊豐憶(即被告)有跟陳慶凱(即原 告)調錢,因為當時他們是男女朋友,我們都陳慶凱學長 」,學長有說利息就是要給莊豐憶當作零用錢,我只知道這 件事,但是他們之間怎麼樣我就不清楚,我只是就我知道的 講。(但你的認知,你是跟莊豐憶借錢?)就我的認知我是跟 莊豐憶借,但是我認為我的債權人是陳慶凱,因為莊豐憶有 跟陳慶凱講說是我要借。(你知道你跟陳慶凱借了多少錢嗎? )我知道有一次調200 萬元,是陳慶凱拿現金給莊豐憶,另外 200萬是陳慶凱直接電匯到元百新的帳戶。(你說的這兩筆, 你的認知是綽號「學長陳慶凱借給你的?)對,借給我跟公 司的。(那你可以區分莊豐憶借給你的錢,跟你所謂的「學長陳慶凱借給你的錢嗎?)可以。(你剛剛說的上千萬還沒有 還,不包含這400萬嗎?)不含。(學長借給你的這400萬元還 了嗎?)還沒還完,只還了68萬多。(是利息還是本金?)我記 得當時就學長的這部分開了很多張支票,我記得他說要買房 子還是什麼的,但是第一張支票兌現後,公司就倒閉了,所 以後面就沒有支付了。(68萬多是本金嗎?)是,我有還他那 筆錢,我不知道他們後來有沒有算利息。(利息都是口說嗎? 有無另立契約?)沒有立契約,都是口說。(這400萬元借款你 是否有先給付利息?)這400 萬到底有沒有給利息我不是很清 楚,68萬那部分是直接開立支票,所以有兌現。(你剛剛說的



這些有跟陳慶凱溝通過嗎?還是都透過莊豐憶?)都是透過莊 豐憶。(你剛剛說你有跟陳慶凱借貸,你怎麼向陳慶凱借錢的 ?方式為何?)大家都是認識的,我跟莊豐憶是姊妹,我就直 接說我需要錢,學長要借嗎?(你是怎麼跟陳慶凱借錢?是電 話聯絡或LINE聯絡?或是其他方式?)是透過莊豐憶啊。(你 剛剛說學長有跟你催款,是莊豐憶說的?還是陳慶凱直接跟 你催款?)莊豐憶說的。(你跟莊豐憶借款,莊豐憶錢的來源 有無告訴你?)有,她有跟我說這筆錢是學長的或是誰的,他 都會告訴我。』等語可知,有關原告主張借款400萬元部分, 係存在於原告與訴外人蕭秀蓉之間,兩造間並無任何借款之 合意,且原告就其與訴外人蕭秀蓉之借款,其中現金200萬元 部分係透由被告轉交,另一筆200萬元部分則係上述以轉帳匯 款至第三人元百新公司為之,兩造間並無存在任何借貸關係 。
3、又細究原告所提自111年4月4日起陸續向被告詢問還款之兩造 LINE對話紀錄所示,其中原告陳述「對了,妳方便問一下2月 7日匯過去的200萬期限是什麼時候嗎?」、「我一直很體諒 也很有耐性,但最晚就到六月底吧,因為我已經無法再信任 了啊」、「了解,不過是因為連妳的幾萬塊利息都拖延了, 我才會無法信她,希望妳能諒解」等語,探求真意,原告均 已知悉係其透由被告將其借款交付訴外人蕭秀蓉,並透由被 告不斷向訴外人蕭秀蓉催促還款之情,且原告亦自承收受一 筆來自訴外人蕭秀蓉所開立之支票並兌現還款684000元等情 ,並有於111年7月8日所開立之兌現號碼WR0000000號支票在 卷可佐,益證原告主張之借款確係存在其與訴外人蕭秀蓉之 間,與被告間確無借貸關係無訛,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 事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4、從而,原告無法證明與被告間有借貸合意,亦未證明已交付  借款予被告,自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是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如其聲明之借款本息,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均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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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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