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868號
原 告 侯江蓉
被 告 陳芷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