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00號
SCDV,112,司聲,600,202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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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張陳秀英
聲 請 人 張哲毓
聲 請 人 張峻毓
聲 請 人 張玫玲
聲 請 人 張育慈
聲 請 人 張碧華
聲 請 人 張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張陳秀英」、「聲請人張哲毓」、「聲請人張峻毓」、「聲請人張玫玲」、「聲請人張育慈」、「聲請人張碧華」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張陳秀英」、「聲請人張哲毓」、「聲請人張峻毓」、「聲請人張玫玲」、「聲請人張育慈」、「聲請人張碧華」、「聲請人張碧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2月27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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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