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彥熙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以債務人自行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供本院續行分配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 人有存款19,722元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4月22 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25字第14743號函通知各債權 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 無債權人對於主文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 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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