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范文正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卓駿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15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 ,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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