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13號
SCDV,111,原訴,13,2024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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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藍林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周廷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星江

被 告 盧賢妹

賴光勇

賴榮妹

鄭文德


鄭明德
鄭彥
鄭娘女

鄭鳳梅

鄭珠江

鄭子頤

兼上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
許秀

被 告 賴永光

賴永正
居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樓
賴美

賴彥

廖俊明

廖伯凱

廖叔尉

廖仲葳

賴慧明

兼上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
賴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3年4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坐落欄「新竹縣新豐鄉長嶺段」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湖口鄉長嶺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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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