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藍林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周廷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星江
被 告 盧賢妹
賴光勇
賴榮妹
鄭文德
鄭明德
鄭彥慈
鄭娘女
鄭鳳梅
蔡鄭珠江
鄭子頤
兼上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許秀珠
被 告 賴永光
賴永正
居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樓
賴美玲
賴彥琴
廖俊明
廖伯凱
廖叔尉
廖仲葳
賴慧明
兼上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賴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3年4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坐落欄「新竹縣新豐鄉長嶺段」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湖口鄉長嶺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