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黃發威
被 告 羅振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