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77號
SCDM,113,金訴,377,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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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7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諺


現在臺中成功嶺○○0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2047號、113年度偵字第2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一至二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 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如附件一至二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84號案件(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 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3月20日宣判在案 ,有該案之簡式審判筆錄、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查,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均 係於113年5月9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5月8日竹檢云純113偵2406字第1139018399號函與同署113 年5月8日竹檢云純112偵22049字第1139018432號函上之本院 收狀戳附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 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06號
  被   告 鍾承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禮股)審理之112年度金訴字第784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承諺與沈坊軒、陳宗瑋(綽號「小胖」)、呂東穎(綽號「 十三」,上3人及所屬集團其他成員所涉相關犯嫌部分,另 案偵查中)等人所屬不詳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不法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前不 詳時點,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鍾承諺並提供其 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合庫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供集團成員作為詐欺不特定被害 人之犯罪工具使用。嗣該集團其他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後 ,自000年0月下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琪LEE吳淡 如」、「威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琪琪專屬學習交流群 」向許麗寬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許麗 寬陷於錯誤,於同年0月間,依指示匯多筆款項至上開詐欺 集團指定帳戶,其中2筆各新臺幣10萬元,分別於112年4月1 1日9時34分許、38分許匯入鍾承諺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嗣 經許麗寬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麗寬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承諺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提供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上開詐欺集團之事實。 2 告訴人許麗寬於警詢時之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提供之網銀轉帳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2年5月31日合金竹東字第1120001858號函暨所附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 與沈坊軒、陳宗瑋呂東穎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方式,參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告訴人及利用鍾 承諺帳戶洗錢之犯行,所為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追加起訴理由: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 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 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316 號等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84號案件審理 中,是本件與前揭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依法 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松標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047號
  被   告 鍾承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禮股)審理之112年度金訴字第784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承諺與沈坊軒、陳宗瑋(綽號「小胖」)、呂東穎(綽號「 十三」,上3人及所屬集團其他成員所涉相關犯嫌部分,另 案偵查中)等人所屬不詳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不法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鍾承諺於民國112年4月11 日前某日,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並提供其名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 庫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供集團成員作為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 犯罪工具使用。嗣該集團自112年4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 E暱稱「陳莉莉」向李逸穎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 利云云,致李逸穎陷於錯誤,於同年4至5月間,依指示匯多



筆款項至「陳莉莉」指定帳戶內,其中1筆新臺幣15萬元, 於112年4月11日10時5分許匯入鍾承諺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 。嗣經李逸穎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李逸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承諺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提供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上開詐欺集團之事實。 2 告訴人李逸穎於警詢時之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投資標的交易明細截圖、威旺投資APP手機截圖、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2年6月30合金竹東字第1120002204號函暨所附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開戶人影像、交易明細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鍾承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與沈坊軒、呂東穎、陳宗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方式,參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告訴人及 利用鍾承諺帳戶洗錢之犯行,所為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追加起訴理由: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 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 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316 號等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84號案件審理 中,是本件與前揭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依法 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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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